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72 号)的通知要求,为切实解决我校在校孤儿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困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孤儿大学生是指失去父母并且具有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籍的在校大学生。其中,失去父母是指父母死亡、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父母包括生父母、具有婚姻关系的继父母、已办理依法收养相关手续的养父母。
第二章 身份认定
第三条 孤儿大学生身份认定规范化、程序化,各学院要通过各种途径认真调查了解本学院新生和在校生中的孤儿大学生数量、就读年级及生活状况等,准确了解相关信息,查验相关有效证明,由校团委勤工助学办公室最终认定孤儿大学生身份。
下列情况不能认定孤儿大学生身份:
1、不在校学习的(含保留学籍、休学、出国留学等) ;
2、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撤销的;
4、经学校研究确定的其他不能享受的。
第四条 各学院提供相应材料,建立孤儿大学生信息档案,由校团委勤工助学办公室存档,作为孤儿大学生身份认定的唯一有效证明,定时更新。
第三章 资助办法
第五条 将孤儿大学生全部纳入国家资助体系予以优先资助,酌情考虑其他资助。孤儿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享受国家资助的基础上,相关学院可结合贫困生认定和孤儿大学生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日常在校表现,在校内其他资助和社会临时资助方面,优先向孤儿大学生倾斜。
第六条 学校给予孤儿大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人民币的资助,对于新入学孤儿大学生免费发放军训服、运动服,免收体检费、教材费。
第七条 视我校各专业学费标准的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孤儿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在校孤儿大学生的实际人数,对孤儿大学生实行学费和住宿费减免。结合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额度标准,确定我校的减免标准为每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总额不超过6000 元,低于减免标准的,按所在专业的实际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减免的学年数不超过所在专业的学制。已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所减免的费用要优先归还国家助学贷款。
下列情况学校不予以减免:
1、招生录取时已规定不需要缴纳学费的;
2、享受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的;
3、经学校研究确定的其他不应该减免的。
第八条 优先为孤儿大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工作岗位。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孤儿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家教、兼职、校内岗位等勤工助学工作岗位方面优先为孤儿大学生提供,在不耽误学业的前提下,允许孤儿大学生同时负责两份校内岗位,为孤儿大学生勤工助学创造便利条件。
第九条 加强孤儿大学生的情感关怀,注重扶贫与扶志双结合。各学院辅导员要加强孤儿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其心理问题,增加谈心次数,帮助解决学习与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鼓励孤儿大学生树立自强自立、服务社会的思想,做到扶贫与扶志相结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勤工助学办公室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