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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09月01日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的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育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育具有人文素养、科学精神、国际视野的卓越财经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东北财经大学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入学须知上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于报到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学校复查程序和办法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由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以书面方式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的,视为自动退学。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学籍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当前学期,学生处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予注册。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七条 学生学籍注册后才能享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方可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按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课程学习、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考核不合格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学分修读要求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与学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相结合,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照课程考核要求参加考试,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被东北财经大学录取的,其已获得学分的认定,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上课累计迟到两次按缺课一学时计;无故早退者,本节课视为缺课。无正当理由,某门课程在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的1/6以上(含)课时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本学期考核。

实践教学,如实习、实验、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等环节均按教学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达到原专业学习条件,但尚能学习本校其他专业的;

(三)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学生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学条件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转专业(转学)一般转入同年级,特殊情况下转入下一年级。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延长学习年限。

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生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为3-6年;专科升本科学制为两年,学习年限为2-3年,以上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在校时段。

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为学制+3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由学校批准后休学。一次休学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并记入学习年限内,复学后原则上要随下一年级修读,休学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一学期内除第一款之外的请假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不适宜在学校继续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休学创业的;

(二)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因患病等其它特殊原因。

第二十五 学生申请休学,一般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学院填写《休学审批表》,上报学生处审批。

因伤、因病休学应当由学校医院签署意见;创业休学应当由学校创新创业与实验教学中心签署意见。未成年学生申请休学应获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但学生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生应征入伍或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该学年所缴学费及有关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之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复查合格后,填写《复学审批表》,上报学生处审批。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证明其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须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可转入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

 

第五章 学业警告

第二十九条 学业警告是为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家庭协同育人功能,促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危机干预机制。学业警告实行分级制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依据专业培养方案科学安排学业进度。每学期初,学院应核查学生学业情况,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学业出现严重问题的学生给予学业警告。

第三十一条 受到三次学业警告的学生将给予其退学警告,并随下一年级修读。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将学业警告和退学警告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未成年学生申请退学应获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受退学警告学生,不同意随下一年级修读的;

(二)受退学警告学生,再次出现受到学业警告情况的;

(三)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在对学生做出退学决定之前,学校责成学院告知学生做出退学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由学院填写《退学审批表》,报学生处并做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自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或退学申请被批准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四十条 学生所缴该学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学生的处理决定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毕业审核时,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所获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学校允许学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学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按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应由本人在第五学期结束前申请,经审核达到毕业条件的,纳入应届毕业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没有达到毕业要求且不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按结业处理;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在校不足一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超过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所需个人信息,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格后予以修改。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北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学校授权学生处进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财经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东北财大校发 [2005] 97号)、《东北财经大学关于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东北财大校发 [2008] 4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