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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办法
2017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为更好地开展学校普通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东北财经大学普通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普通本科招生与学生管理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招生就业处、体育教学部、后勤集团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普通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负责本学院普通本科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

第三章 初步审查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 由各学院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新生数据和学生的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学生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照片与新生本人须相符,身份证号码、考生号、学号、学院、专业等信息与录取通知书记载信息须一致,方可接收学生报到。如有不符或不一致的,需报学生处核查。

第六条 新生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缺失,需经学生处审核同意,方可报到。

第四章 入学复查

第七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入学复查。

第八条 各学院需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新生名单对新生纸质档案和录取信息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如下:

(一)新生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新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新生档案及档案内材料是否完整。

(四)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新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五)其他需要核查事项。

第九条 学校医院和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需核查新生身心健康状况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条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需做好新生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 体育教学部需组织专家组,对高水平运动队新生进行专业复测。

第十二条新生有配合入学资格复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

第五章 复查处理

第十三条复查结果需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由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处理。

第十四条 报到时初步审查合格的新生,学校给予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十五条复查中发现新生相关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新生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另行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北财经大学普通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