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转学办法
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转学办法
2017年09月01日


为规范东北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转学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东北财大校发[2017]4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条  学生申请转入的专业应为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学生转入东北财经大学一般跟随同年级,特殊情况下跟随下一年级。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转学程序:

(一)学生申请。申请转出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转学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院长签署意见同意后,由学院报学生处。申请转入的,由学生本人向学生处递交书面转学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处审核。学生处负责对转学申请初步审核,认为符合转学条件的,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校长办公会决定。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转学的,在学生处网站发布转学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入学年份、高考生源地和分数、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转学理由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主管校领导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四)转学审批完成。转出、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签署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后,转学审批程序完成。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五)报到或离校。转学审批程序完成后,转学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10日内到学生处办理报到或离校手续。学生处向校内有关单位出具学籍变动文件,并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做学籍转入(或转出)异动处理。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入东北财经大学的,学校在转学完成3个月内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学生转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提供材料:书面转学申请和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患病申请转学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学校也可指定医院)。

(二)转出学校提供材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转学公示情况、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记载该生录取信息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的学生已修读课程成绩单和加盖学生工作部门印章的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除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外,其他材料一式两份)。

(三)转入学校提供材料: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转学公示情况、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六条 申请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5月15日—5月30日,11月15日—11月30日(节假日除外)。

第七条 学校不允许先以借读名义接收拟转学学生到本校就读,也不允许为提前到他校借读的拟转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学办法》(东北财大校发[2014]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