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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生证管理办法
2016年09月0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我校学生证的使用,根据《东北财经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生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身份证明,应妥善保管,爱护使用,谨防损坏。

第三条  学生证由学生处统一编号、登记和发放。

第四条  入学三个月并取得学籍资格的新生,由学生处发给学生证。学生每人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失效,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五条  学生应如实填写学生证,如需修改学生证内容,或因学籍变动、延期毕业等原因需延长学生证有效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学生处办理。学生证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学校学籍信息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如有不一致时,以学校的学籍信息记载的为准。

第六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七条  学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地点的,可持本人学生证购买优惠车票。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放。优惠卡充磁在每年11月份由学生处组织统一办理。

第八条  学生如损坏或丢失学生证,可按规定程序到学生处补办。因学生证损坏需补办新证的,或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至学生处注销。

第九条  学生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上交学生处。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学生证或暂停学生证使用,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勒令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等处理:

1.擅自涂改学生证;

2.将本人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学生证;

3.补领学生证后,找到遗失的学生证而未上交注销、二证同时使用;

4.在申领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

5. 使用伪造、变造的学生证。

为购买车票等原因而发生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暂停使用学生证6个月至12个月。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