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辽宁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道德品质、学业学术、科研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热爱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内位于前10%,评审学年修课成绩均在80分以上(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
(六)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的主力队员;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的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参加集体项目获奖的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具有参评资格: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
(二)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15课时以上的。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科生。
第八条 同一评奖学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兼得。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根据辽宁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向各学院分配。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在广泛征求学生、教师意见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于奖学金资金下拨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发放至获奖学生校园一卡通账户中,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