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东北财经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东北财经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2005年09月15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普通本科学生优秀个人、先进集体的奖励评选和表彰工作,特制定《东北财经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以及高等职业教育学生。  
   
第三条  奖励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是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互助合作的团队精神。

第四条 凡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学习优秀奖;

四、科研竞赛奖;

五、创新奖;

六、社会工作奖;

七、优秀毕业生;

八、优秀学生党员;

九、优秀学生团员;

十、自强自立大学生

十一、其他个人奖。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优秀班集体;

二、先进学风班;

三、优秀学生党支部;

四、优秀团支部;

五、优秀学生社团;

六、优秀学生团队。

第七条  学生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可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章或证书;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喜报。

第九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获得学生个人奖励的材料将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党委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大学生社区管理中心、科研处、就业指导与校友工作处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任组长。

第十三条 学生奖励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另行制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任何奖项评比:  
    1.
评选期间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
评选期间有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3.
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各项学生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要坚持基层(或个人)申报、评审小组评选、评审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全校公示(一般为3天)等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对外推荐评优人选,原则上在获校级奖励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中产生。

第十八条 社会资助的各类奖学金,每人每学年只能申请一项。

第十九条 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在下一年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其获得的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评选期间弄虚作假者;  

3.利用奖学金进行不合理消费者。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奖项可以参照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