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高等教育方针,推动学校素质教育发展,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特修订《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测评、基础性素质测评、发展性素质测评三部分内容。其中,基础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的一般行为表现,分为日常行为和身心健康2个一级指标;发展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在创新、实践、特长、贡献等方面的个性表现,分为创新与创造能力、组织能力、文艺体育特长、特殊加分4个一级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以科学、公正为基本原则,采取自我评议、师生民主评议、记实相结合的测评办法,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鼓励个性发展,引导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全面提升学生素质。
第二章 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测评指标体系及操作办法
第五条 思想政治测评
一、思想政治测评采用自我评议、同学互评、教师(以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辅导员为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依据学生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做出评议。
二、思想政治测评结果记为“合格”或“不合格”,对记为“不合格”的要注明依据。
第六条 道德品质测评
一、道德品质测评采用自我评议、同学互评、教师(以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辅导员为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参照“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节粮、节水、节电”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做出评议。
二、道德品质测评结果记为“合格”或“不合格”,对记为“不合格”的要注明依据。
第三章 基础性素质测评指标体系及操作办法
第七条 日常行为测评
一、日常行为测评采用记实的办法进行,对“基分”(100分)进行加分和扣分后,与社区表(满分100分)按比例求和得出分数。计算公式为:日常行为测评分=(基分+加分-扣分)×70% + 社区表现分×30%
二、加分适用以下情况:
1.参加社会志愿活动,产生良好影响,经认定加2分/次(以出具相关证明为准);
2.参加无偿献血,加5分/次;
3.参评学年担任军训教官协助学校完成军训任务,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加10分;
4.在组织、参与学生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经认定加2-5分/学年。
三、扣分适用以下情况:
1.无故缺席学校、学院教育计划中的集体活动,不服从集体管理,经辅导员认定扣1分/次;
2.学年内被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扣3分/次;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分别扣6、8、10、20分/次;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扣20分/次;
4.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在外租住,扣8分;
5.未经学院同意,擅自离校,扣1分/天,假期结束后无故不按时返校报到,当天扣2分,其后每天扣1分;
6.因不良行为给学校、学院带来声誉损失,经辅导员认定扣5—10分/次。
四、学生社区表现测评方案,由学院根据学生寝室日常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
第八条 身心健康测评
身心健康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在“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具体测评方案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满分100分。
基础性素质得分=日常行为得分×0.8+身心健康得分×0.2
第四章 发展性素质测评指标体系及操作办法
第九条 创新与创造能力测评创新与创造能力测评用记实的办法进行。
一、科技竞赛与学术成果
1.参加科技竞赛或科研活动,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际、国家 | 8 | 6 | 4 | 3 |
大区、省级 | 6 | 4 | 3 | 2 |
市级 | 4 | 3 | 2 | 1 |
校级 | 2 | 1 | 0.5 | 0.3 |
说明:
①一人参加同一项竞赛或科研活动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②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名及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2分。
③在正式出版物(有正式批号的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性论文或文章,可根据出版物等级,参照科技竞赛或科研活动相应等级的二等奖加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加15分/篇;一稿多投的不累计加分。
④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署名排序第一人按成果相应级别加分,第二人降一个奖项等级加分,以此类推至优秀奖为最低加分值。
2.科研产品
学生新研制出科研产品(国家专利)的,发明专利加15分/项,实用新型专利加10分/项,外观设计专利加8分/项。属于多人成果的参照科技竞赛或科研活动说明④。
二、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加分原则上以取得奖励或成果等级为主要依据。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6 | 5 | 4 | 3 |
省市级 | 4 | 3 | 2 | 1 |
校级 | 2 | 1 | 0.7 | 0.5 |
院级 | 1 | 0.5 | 0.3 | 0.2 |
属于多人合作奖励或成果的参照科技竞赛或科研活动说明④。
第十条 组织能力测评
组织能力测评仅针对学生干部,主要用记实的办法进行。学生干部包括校、院两级团委、学生会干部;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干部;各级学生社团主要学生干部;学院学生党支部委员;班级班委、团支委等。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等,其中优、良、合格原则上分别按学生干部总数的20%、60%、20%的比例评定,不合格人数视情况而定。各等加分值如下:
等级 | 优 | 良 | 合格 | 不合格 |
分值 | 2 | 1.5 | 1 | 0 |
考核学生干部时应充分征求其服务对象的意见。
学年内同时兼任多个学生干部职务的可累计考核加分(最高4分)。
若被评为校、市、省、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加分标准分别为4、6、8、10分(如有此项,以学年内最高分一项记,不再记录考核等级加分)。
第十一条 文艺体育特长测评
文艺体育特长测评用记实的办法进行,以各类文艺体育竞赛成绩为依据。
名次 | 破记录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国际、国家 | 8 | 6 | 5 | 4 | 4 | 3 | 3 | 2 | 2 |
大区、省级 | 6 | 4 | 3 | 3 | 2 | 2 | 1 | 1 | 1 |
市级 | 4 | 3 | 2 | 2 | 1 | 1 | 1 | -- | -- |
校级 | 3 | 2 | 1 | 0.5 | 0.1 | 0.1 | 0.1 | -- | -- |
若竞赛成绩以等级制发布,按创新与创造能力中“科技竞赛与学术成果”加分标准加分。
属于多人成果的参照科技竞赛或科研活动说明④。
文艺体育特长市级、校级加分累计不超过12分,国际、国家、大区、省级加分采用累计方法。
第十二条 特殊加分
(一)学年内被评为校级优良学风寝室、文明寝室等先进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加1分。
(二)受各级组织通报表扬者、为学校赢得良好社会声誉者以及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发展性素质加分项,由学院参照以上加分标准确定加分值。
(三)每学年学生参加学术报告达到10学时,加1分;达到16学时及以上,加2分。
发展性素质得分=各一级指标加分之和
第五章 素质综合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在每个新学年初组织一次,测评区间为上学年第一学期初至上学年第二学期末。大学四年级学生测评区间为本学年第一学期。
第十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等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院素质综合测评工作方案;
二、部署本学院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组织好学生互评和教师评议,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三、审核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各项加分、扣分;审议、公示和上报素质测评结果。
第十六条 素质综合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议。学生按照素质综合测评内容要求,填写《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申报及统计表》,并向学院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提供各项加分原始依据。
二、学生互评和教师评议。学院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组织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互评,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进行教师评议。
三、审议和评分。学院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学生学年素质综合测评结果。
四、公布。学院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向学生公示测评结果。学生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对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本学院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应在接到书面申诉15日内复查结果并告知申诉人。复查确有错漏的,予以更正或增补。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学生素质进行综合测评,既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学生考评工作,又是一项过程育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各学院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积极宣传,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注重引导学生查找自身问题,调整角色定位,树立发展目标,增强社会适应能力;要健全和完善测评工作机制,规范测评流程,将测评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育人工作实效性。
第十八条 学院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要做到“三公开”。一是参与测评工作的学生干部人选要公开,原则上由各班级民主推荐产生;二是测评过程要公开,随时接受学生监督,出现偏差及时纠正;三是测评结果要公开,尤其对加分、扣分项目要向学生解释清楚,有理有据,确保测评工作公信力,维护学生群体稳定。在此基础上,对有特殊表现的学生,学院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有权对其素质学分修正1-2分,但要注明修正原因并向学生公开。
第十九条 学院在组织学生评奖评优过程中,应当参照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若学生在参评学年“思想政治”或“道德品质”测评被记为“不合格”,原则上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学院应留存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原始资料和相关电子档案,留存时间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东北财大校发[2005]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