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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2005年09月15日

2005年9月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特制定《东北财经大学学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教育本科学生以及高等职业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行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的规范。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学生开展安全宣传、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积极引导学生进行安全、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原则是:预防、教育为主;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维护学生权益;管教结合,明确责任。

第五条 学校要从爱护、关心学生角度出发,努力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改善校园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 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校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日常工作,长抓不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有关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 为加强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学校成立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学生安全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保卫处、学生处、团委、大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总务处、成人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研究生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

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小组,负责处理各种学生安全突发事件。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相关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九条 学校应定期对全校及安全隐患较多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情况通报;定期开展安全工作的总结、评比和表彰活动。

第十条 凡学校有关部门、各院系组织的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有安全要求的,必须制定相关安全规程。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在开展各项活动时,提前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宣传,并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及学校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要注意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学生在参加各项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时中,要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

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 (二)在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及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注意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校园发生刑事、交通等案件、事故时,在场学生应积极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伤害事件时,学校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汇报学校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重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无法解决的,由学校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时发生伤害事故,应属学校负责的,由学校承担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在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时,由于本人违反纪律或不按要求进行而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无法确认学校与学生双方责任的,本着有利于学生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学生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时、或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活动(野游、野浴等)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假期、毕业离校等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已参加人身伤害保险,在有效保险期内发生伤害事故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负责经济赔偿责任;学校负有责任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学生家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属于学生本人责任的,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经济赔偿后,学校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病身亡或者由学生本人承担身亡责任的,学校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家庭确有实际困难,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三条 在校期间学生发生意外身亡事故的,学校可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有关规定负责丧葬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因事故致残的学生,学校认定其生活能够自理、并能坚持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学校可对其做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学校指定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或癫痫的学生,或者其行为已经无法自制或者有危害他人和集体安全倾向的,学校对其进行休学或退学处理,学生家长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负责学生离校事宜的办理并承担其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生命安全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上级行政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