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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7年09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于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东北财经大学学籍学生本人的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

(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的设置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共由21名委员组成。其中学校主要负责人1名,分管学生管理工作副书记1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1名,负责法律事务的委员1名,学院院长、书记委员6人,教师委员4名、学生委员7名。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荐;本科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荐;研究生代表由校研究生会推荐。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构成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主任由校长兼任,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1年,期满可续任。

当因出现委员回避、长期出差等缺席等情况,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少于三分之二,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2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常年法律顾问2名。因申诉事项特殊性需要的,可临时聘用相关事项需要的专家。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接受申诉、组织复查等事务,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处。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提出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因不可抗力逾期者,须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请。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人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书面申诉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年(班)级;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本人手签姓名(指印)及提交申诉申请日期;

(五)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和复查

第十五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申请当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须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3日内补正。逾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在下一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副本送交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由该部门在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提供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召开委员会议的方式进行复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理或原处分决定;

(二)所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做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建议,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重新研究。原处理或处分部门应在5日内重新研究并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复查申诉事项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应为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处分部门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或处分部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原处理或处分部门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学校处理或处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学校处理或处分过程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或处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学生本人或按照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给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学院、年级、专业;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维持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并做出新的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做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公布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办法》(2005年8月29日印发)《东北财经大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程》(2006年3月24日发)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