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的严肃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东北财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以下简称“学历证书”)指学生通过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入学考试形式被东北财经大学录取并取得东北财经大学学籍,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校根据其修业情况发放的学历证书。
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历证书的管理、发放。
第四条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指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由学校颁发的证书。
结业证书指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的证书。
第五条 学生自结业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持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学历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毕(结)业结论;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印章及校长名章;
(五)学历证书编号及发证日期;
(六)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其它信息。
第七条 学历证书内容及样式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统一印制。
第八条 学历证书在学历电子注册后打印,学历证书信息内容与电子注册信息内容保持一致。
第九条 学历证书由专人负责在专门设备上打印,确保学历证书字迹清晰,内容准确。
第十条 学历证书建立登记制度,对打印学历证书、销毁学历证书严格登记相关信息,销毁过程由学历证书管理部门负责人监督。
第十一条 学历证书发放做好登记,原则上由本人领取。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为领取,须提供相关证件及授权书。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需要更换的在学历证书发放当年到证书发放部门申请更换。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历证明书。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将学历证明书信息也予以电子标注。学历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申请出具学历证明书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免冠近期证明照到学历证书管理部门办理。学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第十六条 退学学生,根据本人申请,在校不足一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超过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留学生本专科学历证书的管理由其学籍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