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学校研究,决定允许2023年延期毕业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提出毕业及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学生仅限于2019级及以上年级;
(二)学生需提出毕业及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
(三)已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以上(即课程平均分达到70分(含)以上),高考时以本民族语言答卷的少数民族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0以上(含)(即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
(四)在学士学位办理期间没有因违背学业纪律和学术诚信受到纪律处分;
(五)符合毕业资格和获得学士学位资格审核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程序
(一)学生登录教务处网站“学生窗口”查看本人专业培养方案完成情况;
(二)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一式三份《延期毕业学生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
(三)学院审核并提出初核意见,于12月7日前将《延期毕业学生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汇总送交学生处;
(四)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毕业审核合格的,在学信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给予学历电子注册;获得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合格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议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并依据审议决定授予学位;
(五)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为毕业日期,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办理派遣手续。
三、各学院应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申请并做好有关事项的说明。
学生处 教务处
2023年11月27日